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💖臺南市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🚌🚌

👉️服務對象:

實際居住臺南市,由本局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(CMS)審定為長照需要等級第二級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:
(一)六十五歲以上老人。
(二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者。
(三)五十五歲以上至六十四歲以下原住民。
(四)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

🏚️服務範圍


以接送服務對象自住家至巷弄長照站、文化健康站、失智社區服務據點、輔具中心,起迄點兩端皆需位於臺南市境內。

🕛️服務時間

  1. 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(指抵達服務對象住家或預訂搭乘地點),長照提供者可另定延長服務時間,並向本局備查,以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為原則。
  2. 如遇颱風等特殊狀況,經本市發布停止上班、上課時得停駛。

🚧訂車限制

預約訂車每人每日限訂來回兩趟為上限

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:每日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


訂車專線

06-2651319

👉️訂車及服務方式

  1. 電話預約為主,聽障及瘖瘂者可採傳真、簡訊或網路預約。
  2. 預約訂車應於用車日前七日訂車,臨時訂車視長照提供者當日車輛調度情形提供服務。
  3. 服務對象補助額度用罄後,預約訂車列為候補。
  4. 更改或取消預約須於用車前一日向特約單位提出申請,未依限取消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    1. 於用車當日取消服務,未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,致影響其他服務對象權益,扣計一點。
    2. 預定用車時間十分鐘後,未抵達申請地點候車,經司機電話聯繫後,不能立即抵達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,致影響後續服務班次,扣計一點。
    3. 扣點方式以趟次計算,如預約來回二單趟者扣計二點。
    4. 累計達五點者,自翌日起十四日內停止其申請服務。
  5. 車輛依約定時間到達接送地點經等候逾十分鐘服務對象尚未到達,長照提供者駕駛員需先以電話連絡,並向長照提供者報備,始得離開,由長照提供者列冊紀錄供查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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